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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解读)
2018-05-25 16:33:35 来源: 作者: 点击

规划背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地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目前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阶段,开展“十三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十三五”期间是我县加快发展、调整结构、壮大产业,与全区、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十三五”期间将是我县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环境形势加剧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给未来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科学编制和实施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对于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根据《兴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兴安县实际编制。在对我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行终期评估的基础上,重点布局“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任务,为科学组织实施我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打下坚实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6)《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国发〔2010〕46号);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

(10)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1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

(13)《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2015);

(14)《兴安生态县建设规划》(2007-2020);

(15)《桂林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2016年);

(16)《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年);

(17)《广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年);

(18)《桂林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8-2020);

(19)《兴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5年)。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改革创新驱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常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统筹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质量改善,推进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推进民生改善,建设美丽兴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完成生态县建设任务,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桂林市下达的指标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明显,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推行,生态文明水平与小康社会基本相适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规划》的重点任务分为六章:

一是水污染防治任务,包括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水质良好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水平。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包括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深化城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三是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包括加强社会生活、交通、服务行业噪声管理。

四是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任务,包括完善兴安县生活垃圾收集分拣转运体系、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确保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置。

五是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包括自然保护、生态林业、生态旅游功能区保护、完善高效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功能区、县城核心功能区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六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开展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养殖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县、镇建设。

七是提高自身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能力建设。

实施保障

为了保障《规划》的实施,提出了管理体制保障、法制保障、资金保障、绩效考核、社会监督等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四、适用范围

全县。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解读人:秦建文

联系方式:0773-622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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