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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创建广西园林城市步伐,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兴安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县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三、制定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6条为总则,第7-15条为规划和建设,第16-28为保护和管理,第29-32条为奖罚。 五、施行时间 《办法》于2012年9月2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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