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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8-05-07 15:04:16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作者: 点击
2018年4月17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桂卫人发〔2018〕13号),现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逐步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第二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提出“放开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的规定,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另行执行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知名专家资格条件、遴选程序、诊疗规范以及准入退出机制,落实知名专家人选后执行”。根据文件精神,出台《办法》,明确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规范及知名专家门诊设立要求,这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放开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制度保障,将推动医改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促进全区卫生健康事业持续稳步发展
二、编制依据
1.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
2.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第二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7〕59号)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7〕36号)
三、主要原则
《办法》的起草主要原则:一是参考国内已经出台相关办法的省份,如山东省、江苏省、黑龙江省等,吸收了先出台省份的好的经验。二是在对部分区直单位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鉴于我区知名专家主要集中在区直单位,同时考虑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等等,将知名专家按资格条件划分为三个等级,基本对应为国内知名、区内知名和市级知名,确保《管理办法》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适当控制特需服务,将知名专家门诊时间控制在每周2次(每次半天),全年不超过60天,每次门诊接诊不超过15人次/半天。四是明确了知名专家的管理流程,对知名专家申报、认定、退出、撤销、调整等作出相关规定。
四、《管理办法》主要框架
《管理办法》主要由7章20条构成,包括总则、知名专家资格条件、知名专家认定、知名专家管理、知名专家门诊管理、监督及处罚、附则等。
(一)总则。明确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广西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已经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开设知名专家门诊,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主要考虑一级及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工作为主,不适宜开设知名专家门诊。
(二)知名专家资格条件。这是《管理办法》的核心。根据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我区知名专家分布情况,将知名专家按资格条件划分为三个等级。
(三)知名专家认定。一级知名专家,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有认定。侧重对二、三级认定程序进行明确,公立医院制定知名专家门诊实施细则,根据条件负责审核、认定,报市、自治区备案。
(四)知名专家管理。主要对知名专家的退出、调动、撤销等情况提出一些原则要求。
(五)知名专家门诊管理。对知名专家诊室、服务时间、深入基层服务提出一些规定。
(六)监督及处罚。明确一些追责要求。
(七)附则。
五、主要内容
(一)知名专家资格条件。
知名专家必须医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有丰富的学术知识和临床经验,在医疗领域有较深造诣,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得到同行公认。同时,知名专家应身体健康,能坚持临床工作,独立或在助手协助下完成诊疗工作。
知名专家一般应在临床工作累计满15年。按资格条件划分,知名专家分为三级:一级知名专家、二级知名专家、三级知名专家。
一级知名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 6 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已被认定为 A、B、C、D、E五个层次人才之一,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等符合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参考目录但由于年龄等原因未被认定的专家。
二级知名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导师、二级教授;2.“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3.获得省部级以上认定的医疗卫生领域人才;4.桂派中医大师,全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广西名老中医、广西名中医。
三级知名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正高级职称满 5 年,并获得博士学位;2.正高级职称满 10 年;3.全国基层名老中医,广西基层名老中医,各设区市命名的名中医、名老中医;4.获得由设区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领域人才。
(二)知名专家认定。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知名专家的评选、考核、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单位知名专家门诊实施细则。
一级知名专家无需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由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直接认定。二、三级知名专家按按照申报、审核、认定、备案等程序进行。
(三)知名专家门诊服务。
《办法》规定,在完成普通门诊服务的基础上,每位知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2次(每次半天),或者全年累计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60天,接诊人次原则上不超过15人次/半天。每次接诊应由知名专家本人独立或在助手协助下与患者一对一进行,知名专家本人应提出诊疗方案并参与诊疗的主要过程。患者复诊看结果免收一次门诊诊疗费。
离休、退休返聘人员及按在职人员管理的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受门诊服务时间限制,但受接诊人次限制。
知名专家门诊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选择。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预约挂号、网上挂号等形式,方便患者选择知名专家。知名专家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和候诊区,诊疗室环境应优于普通诊室,并配专职护士协助工作。知名专家只能在认定单位开展知名专家门诊诊疗。
(四)专家门诊监督管理。
《办法》鼓励和支持知名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工作,公立医疗机构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知名专家下基层服务活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知名专家门诊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超过规定的门诊时限等行为,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屡次发生并查实的,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知名专家门诊资格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知名专家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离休、退休、健康等原因,批准退出知名专家。知名专家因工作等原因在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之间调动,由新工作单位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知名专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惩处或发生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事故、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等情况,由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决定撤销知名专家资格。知名专家被撤销资格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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