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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8-04-17 17:14:46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作者: 点击
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将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妇幼保健及急救医疗中心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各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质控中心管理办法。
 
如何管理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自治区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质控中心主任及其他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止其资格,限期整改,必要时重新遴选。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委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医疗质控办”),设在医政医管处,负责自治区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工作。
 
质控中心的设置
 
依据医疗需求及专业区域规划布局的原则,直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担任;
组织专家遴选,择优确定。
 
自治区级质控中心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区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三)所申报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三年内无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四)能够为相关专业开展质控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及工作经费等保障。
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正高职称,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胜任工作;
(二)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卫生标准;
(三)医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质控中心主任;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医疗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治区级质控中心申报单位应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非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专业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情况;
(三)申报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拟担任质控中心主任的资质材料,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资质材料;
(五)申报专业拟开展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思路和措施;
(六)拟承担开展质控工作所需办公场所、设备及经费等保障情况。
专家条件要求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广西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医管中心”)负责组建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和遴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本专业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按系统均衡、单位回避的原则进行遴选,总人数为9至13人的单数,其中管理专家半数以上。
专业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或自治区医学会、医院协会等学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二)正高级职称;
(三)为人正直,秉公办事;
(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行政职务;
(二)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等业务知识,了解全区相关专业的基本情况;
(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医疗质控办职责
1.拟定自治区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并具体实施;
2.指导医管中心开展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遴选工作;
3.制定、修订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对质控中心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4.指导各质控中心开展培训和督导等业务工作;
5.汇总分析各质控中心上报数据,定期发布质控管理相关信息;
6.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质控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7.每年初将上一年度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自治区质控中心职责
1.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和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专业机构、行业组织制订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指南及质控指标,制订本专业的质控计划,收集、分析各医疗机构数据信息,报区医疗质控办;
2.制定专业质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专业培训和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督促落实整改建议,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上报区医疗质控办;
3.督促指导市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
4.推进我区相关专业质控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相关专业的质控信息资料数据库;
5.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基本建设标准、人员资质、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策提供依据;
6.配合医院等级评审和医院绩效评价等工作;
7.完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质控中心职位设置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各专业质控中心原则上成员总数不超过30人的单数,来自同一单位人数不能超过5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至2名。
 
质控中心主要工作
1.质控中心每年7月底报送半年工作总结;每年12月中旬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2次质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专业的质控标准、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等。
3.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质控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质控报告呈报区医疗质控办,由区医疗质控办反馈受检单位。
4.相关质控信息文档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经费保障
各自治区级质控中心由挂靠单位给予经费支持,区医疗质控办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质控中心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
 
什么情况需遴选挂靠中心
质控中心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可另行组织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
1.质控中心主任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
2.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相应专业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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