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情民意 > 政策解读 > | 【浏览字号选择:大 中 小】 | |||||
|
||||||
《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经2017年12月22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第1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试行2年。 一、出台《规范》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提出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区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而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长效机制,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制定本规范。 二、双向转诊以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为基础 《规范》规定,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应当符合其类别和级别的功能定位,在其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之内,与其实际诊疗技术能力相适应。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并接收下级医疗机构上转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疑难复杂疾病诊疗和向上转诊服务;接收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和下级医疗机构上转患者的诊疗服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晚期肿瘤患者,以及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患者的诊疗、康复、护理、慢病管理等服务。 三、双向转诊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明确规定了双向转诊基本原则、双向转诊指征和可以不受双向转诊指征限制的情形,以及双向转诊程序等。并明确要求: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二是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制定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实施方案,落实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协调管理工作,明确各科室及医务人员的职责,建立长效、畅通、便捷的双向转诊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双向转诊工作效率。三是要加强上下联动。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可以通过远程医疗协作网或者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等方式建立健全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联合体协议时应当明确双向转诊事宜。上级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下级医疗机构。四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加强动态监管。重点抓好向下转诊工作,把向下转诊情况纳入医改综合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考核。 |
||||||
|
网站地图 | 政府邮箱 | 网站建议 | 使用帮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