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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我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兴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使用县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全权接受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督管理,财务上接受县财政局监督,业务上接受县发改局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党组)正副书记,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六条 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第七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实行委任(派)制,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由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报县委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任免。 (二)董事、监事,由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任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所在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三)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选,由董事会组织考察,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董事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参照《监事会条例》,对国有企业实行派出监事会制度。县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派出的监事会由主席一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对县人民政府负责。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由县人民政府任免。专职监事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任免。 第十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按《公司法》和《监事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班子成员任期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决定。 第十一条 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推行契约管理。出资(控股)方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分别签订合同,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合同,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改进国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选任方式,逐步实行职业化、市场化。国有企业经营班子补充、调整时,一般应面向社会、市场进行公开择优选聘。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轻化进程,培养和选聘年轻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进经营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在国有企业兼职的,经组织审批后可以兼职,但不得在其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报销与兼职国有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经济事项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对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内容和侧重点。年度考核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重大经济事项考核一般应于事项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任期审计和考核一般应于届满前进行。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既突出资产保值、增值、销售(营业)收入、税金、利润增长等重要指标,又兼顾综合考核评价国有企业整体素质的参照指标。 第十七条 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由县绩效办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牵头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综合运用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记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业绩档案,作为奖惩、选聘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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