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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5年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字〔2015〕9号)要求,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原则,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以下简称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考核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完成情况指标、措施落实指标、工作任务指标和临时性任务指标,满分100分。 县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分为三级,其中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5项,三级指标37项,具体指标内容和分值设置情况见《2015年度兴安县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制评价考评指标表》(附件 1),其中约束性指标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以下简称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二、工作目标任务 (一)兴安县2015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是-7.84%;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是138.8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增速控制目标为5.8%。目标任务来源:《桂林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5 年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字〔2015〕9号)附件3《桂林市2015年度县区单位 GDP 能耗下降及能源消费控制目标计划表》。 (二)2015年 度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待桂林市下达。 (三)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130.7吨,比2014年核定数增加3.06%;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101.8吨,比2014年核定数增加2.18%;氨氮排放量控制在629.8吨,比2014年核定数增加1.30% ;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5739.9吨,比2014年核定数减少21.35%。目标任务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桂林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79号)。 三、考核程序 (一)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于2016年1月底前根据2015年度节能减排降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写好自查自评报告,填写自查自评表,报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同时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整理好报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 (二)指标考核单位考核打分。考核单位根据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自查自评及提供的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进行考核评分,于 2016年1月底前将指标考核评分情况报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有任何1项约束性指标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和“十二五”进度目标的考核对象直接确定为未完成等级,不再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小组现场核查。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于2016年2月底前组织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到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和考核单位考核打分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并将核查结果书面报县人民政府。核查中发现情况不实或者弄虚作假的,所涉及的考评指标按零分处理,同时对考核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扣分。 (四)部门联席会议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对考核单位提交的打分情况及各考核小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物价局、林业局、国税局等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审核。 (五)县人民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将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六)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各县区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等次划分。按考核得分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5 分以上,为超额完成等级;考核得分80 分以上(含本数),95分以下(不含本数)为完成等级:考核得分60 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基本完成等级;考核得分60 分以下(不含本数)和因未完成约束性指标不参加考核评分的,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一)各单位的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察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 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 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交由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对各单位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整改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是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约束性考核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即“十二五”期间,单位 GDP 能耗下降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任一项指标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和“十二五”目标进度任务的,考核对象确定为不达标,不再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桂林市和我县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重大资源和能源浪费、重大环境污染,以及对 节能减排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全面完成约束性指标,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前五名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评为优秀等级,其余作为达标等级,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绩效奖励加分。 (三)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考核对象,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和评奖,县有关部门暂停对不达标新建高能耗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降碳考核工作中出现瞒报、谎报情况的考核对象,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成各项桂林市对县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各部门职责分工见《2015年度兴安县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责任分工一览表》(附件2)。各项桂林市考核指标的牵头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既要明确每项指标的分管领导,也要落实具体的责任股室和责任人。 (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内容。未完成任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15年度兴安县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表http://www.0527cg.com/uploadfile/2015/1128/20151128120021512.xls 2.2015年度兴安县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责任分工一览表http://www.0527cg.com/uploadfile/2015/1128/20151128120038464.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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