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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华江瑶族乡高寨村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办法
2015-09-29 16: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华江瑶族乡高寨村已获得“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称号,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村庄建设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格,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综合区域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同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划的编制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对村庄的建筑布局,体量风格,道路格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功能进行设计,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一旦审定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由乡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的论证报告,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综合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三、规划建设及环境综合管理

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代表成立村民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村内环境卫生,村容村貌及村内建设活动进行管理。

(一)环境卫生

按规划设计由政府统一制作垃圾桶和垃圾收集中转站,每天由专人负责收集垃圾到中转站,村民负责屋前巷后周边的垃圾清理,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由村民按人口和经营管理分摊。

(二)照明管理

按设计要求由政府统一安装路灯,交由村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维护,对破坏和损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三)建设活动管理

对村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与规划设计不相符合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现象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行为及时报告村委和乡政府,村委和乡政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采取制止措施,若无法制止的,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四)规划建设

1.村内的公共活动场地、道路、设施等统一由政府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村内居民建筑由村民向村民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村民领导小组结合规划图纸提出选址意见,呈村委会提意见,由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住建局提出设计条件,对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选址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建筑体量、风格、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给排水口等进行定位。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依据上述条件作施工图后报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住建对图纸进行审查,符合设计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用地批准书,占用耕地的按程序报县国土局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领取,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实行放线验线验收制度

对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统一由住建局进行放线、验线及整体验收,对项目开工前,结合规划定点位置坐标进行放线,施工至正负零位置时进行验线,对立面、层数、色彩、造型等符合要求的进行综合验收,对不符合的不予验收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规划选址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村庄规划设计要求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已办理了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补救措施达到规划许可要求的,责令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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