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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兴安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促进县域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支付体系建设,推动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改善全县城乡支付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74号)精神,结合兴安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原则 第二条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人行指导、收单机构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为了保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能够有效、持续开展下去,对有一定业务的助农取款服务点实行政府财政补贴,鼓励助农、便民服务持续开展。 第三条 市场规范原则:必须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及其他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布放POS机具的助农取款服务点方能参与补贴。 第四条 市场联合共建、谁布置补贴谁原则:各使用商户都应积极参与POS受理市场的共同建设,业务量达到标准,每台POS机具都可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第五条 必须是在兴安县辖区内发展的且收单机构已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报备的实体商户方能参与补贴。 第三章 达标规则 第六条 助农取款服务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达到补贴标准: (一)必须是为“三农”服务的商户,且每月发生助农取现业务10笔(含)以上。 (二)助农取款服务点必须在醒目处悬挂“助农取款服务点”、“惠农支付服务点”、“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等标牌。建立统一的助农取款登记簿,逐笔登记取款信息,经取款人签字(指纹)确认,并定期核对。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中国银联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商户及POS机具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注册登记。 第四章 补贴审核和标准 第七条 对参与补贴的助农取款服务点,通过下列审核,每半年一定。 (一)采用逐级审核方式。先由收单机构对代理本机构业务的商户进行审核,然后汇总报中国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对收到的所有收单机构上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兴安县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要求。当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各收单机构收集统计半年度助农取款服务点办理的助农取款业务量,汇总填报《兴安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补贴申报表》(附件1)、《兴安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量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 (三)审核结果确定。通过逐级审核,兴安县财政局最后审核确定获得补贴的助农取款服务点名单,收单机构各自填制《兴安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补贴清单》(附件3),向兴安县人民政府呈报审核结果并请求拨付补贴款。兴安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向各收单机构拨付补贴款。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助农取款服务点的补贴标准为每月60元。 第九条 补贴结算方式:助农取款服务点补贴款由各收单机构批量代发,收单机构开立内部账户,即代发助农取款补贴专户,于收到财政拨付补贴款3个工作日内通过批量代发方式转入助农取款服务点在收单机构开立的签约账户。 第十条 注重风险防范。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及补贴工作开展过程中,收单机构要加强对助农取款服务点的管理,加强对POS机等终端机具提现服务的持续跟踪监督,客观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报告,以促进助农取款服务点规范运作,确保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会同兴安县财政局不定期监督检查助农取款服务点办理业务情况。经确认违反制度规定的助农取款服务点应立即整改,并且自确认之月起至整改完成后1年内不得参与助农取款服务点补贴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助农取款业务达标规则、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原则上根据助农取款业务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数据统计来源以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相关系统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兴安县支行、兴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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