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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通过服务业统计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我县服务业统计中存在的数据总量偏小、整体质量不高的问题;到2016年底实现我县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10个百分点的增长提供基础数据资料;为全面摸清我县服务业发展情况,全面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工作探索道路;为兴安县的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实施依据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2014〕73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3〕121号)有关部署和要求。 本次试点所涉报表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原则同意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桂统函〔2013〕105号)精神,有效期至2016年1月。在报表有效期内,试点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对象应按报表式样组织相关人员依法填报。对于无正当理由迟报或者拒报本次试点统计报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县服务业统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改办)将联合桂林市统计局法规科严格开展统计执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任务 “县统改办” 1.成立县服务业统计改革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预算经费由县统改办统筹安排使用。 2.在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实施方案的框架下,制定本辖区的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并明确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职责。 3.组织开展本县区单位清查和统计建库工作。 附件六) 4.组织实施服务业集聚区(见调查摸底工作。对确定开展重点调查的服务业集聚区,负责审查和确定其具体的调查方案。 5.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由县统改办组织实施,市里派员指导,提供师资。 四、试点调查的范围、对象和工作内容 调查对象为县辖区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城乡个体经营户。调查对象按营业收入进行如下分类: “重点企业” 1.:指已进入国家名录库进行联网直报的企业,包括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仍按现行专业统计制度执行网上直报。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对企业联网直报数据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报表报送及时、准确。 “准重点企业” 2.: 指未达到进入国家名录库联网直报标准,但又具备一定规模,能够在本次试点中向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平台上报数据的企业。一是批发业中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二是零售业中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三是住宿、餐饮业中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200万元的企业;四是其他所有服务业中年营业收入200万元—1000万元的或从业人员30人—49人的企业。应组织安排人员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GFS101,相关表式参阅,下同)和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GFS202),在桂林市数据处理平台上联网直报。 “行政事业单位” 3.: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及非营利性单位。应组织安排人员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GFS101);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表号GFS201),或者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财务状况调查表(表号GFS204),在桂林市数据处理平台上联网直报。 “大个体经营户” 4.:达到“准重点企业”标准以上的个 (大个体经营户(待查)名录库,见附件五) 体经营户。应组织安排人员填报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表(表号GFS103)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财务状况调查表(表号GFS203),在桂林市数据处理平台上联网直报。 “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5.:上述以外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如位于本次试点的抽样小区或者经市统改办确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内,应在抽样小区所在辖区统计员或者集聚区物业及管理机构的安排下,企业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GFS101)和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GFS202);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表(表号GFS103)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财务状况调查表(表号GFS203)。服务业集聚区应组织安排人员填报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表号GFS102)。 按现行国家制度执行的行业: 6.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业,仍按现行农业统计制度执行;开采业的辅助活动,以及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企业,仍按现行工业统计制度执行;铁路、航空、金融等行业企业,仍按现行自治区核算处反馈数据确定。 。 本次改革试点涉及到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均要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以便获得科学推算县服务业经济总量的原始数据对于无正当理由迟报、瞒报或者拒报本次试点统计报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县统改办将联合市统计局严格开展统计执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照统计法的要求, 五、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统计局工作职责 1.县统计局作为本次试点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县统改办所在部门,需调动本局各专业力量,服务业、贸易业、工业、农业、投资、核算、名录库、法规等各专业人员应全员参加本次试点工作。 2.负责具体编制本次试点的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方案。 3.负责联网直报所涉及的重点企业。 4.负责抓好本次试点方案中,仍按原统计口径执行的专业数据统计工作。 5.负责指导开展辖区单位的清查和统计建库工作。清查工作按市下发的要求进行,要求达到单位全覆盖,重点突出。所有清查出的联网直报单位,要按附件七中的GFS101表——GFS103表式要求建立统计库。 6.负责审核服务业集聚区上报的调查方案,并指导开展集聚区调查工作。 7.参与各行业职能部门对区域、行业试点数据的评审,负责本次服务业统计改革各类综合性报表的编制和审核。 8.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试点的培训工作。 (二)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1.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 2.根据县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开展本乡镇服务业统计改革调查业务培训,组织调查对象如实填报。 3.科学组织本乡镇的调查工作,利用三经普名录库核实辖区内准重点企业、大个体户,采取有效手段评估调查数据后报县统改办建库。 4.有集聚区的乡镇根据服务业集聚区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报县统改办审核后,组织开展对集聚区的调查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八 1.按照“县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分工”(见)所列表中要求,负责本行业服务业统计改革工作;组织本行业服务业统计改革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服务业统计改革报表任务。 落实专人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报表报送及时、准确 2.组织和配合统计部门开展本主管行业所涉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集聚区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和联网直报工作;。 3.负责采集、审核、录入、汇总本部门主管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和数据信息,对本部门监管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开展质量管理、控制和评估。 4.做好本行业重点、准重点企业的扶持、服务工作,大力发展和培育符合准重点企业或大个体户条件的本行业企业,大力培育“四上”企业。 5.针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统改办。 6.开展本主管行业内的服务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 7.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统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 本次服务业统计改革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民政局等。 各职能部门所负责的企业、个体经营户、集聚区名单,参阅本实施细则的附件二至附件六,如有遗漏的企业、个体户应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按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格式建立电子文档交到县统改办,以便建库。 六、调查方法 (一)全面登记(联网直报) 1.重点企业:按现行国家制度执行的、县统计局联网直报名录库中的限上企业,实行全数调查并联网直报。 2.准重点企业:以本次调查工作结束后正式建库的准重点企业名录库为准,实行全数调查并联网直报。 3.行政事业单位:以县统计局服务业专业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录库为准,实行全数调查并联网直报。 4.大个体户:以本次调查工作结束后正式建库的大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为准。实行全数调查并联网直报。 (二) 按全市重点调查方案进行,根据市服统改办发〔2014〕4号《关于做好我市服务业集聚区统计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进行工作。对纳入重点调查的集聚区,采取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企业全面调查,个体户抽样调查。 (三)抽样调查 对于集聚区以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采取抽样调查方式。 1.集聚区以外的小微企业抽样调查。 (1)批零住餐行业:继续实行现行抽样调查,但在样本的代表性方面要进一步论证,调查实施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数据质量评估要更加严谨。 其他行业:分行业进行,对单位多、从业人员多的行业优先开展抽样调查,具体先开展哪些行业再定,抽样方法再定。2.个体户抽样调查 (1)采取整群抽样办法,即用三经普普查小区编制抽样框,以三经普的普查小区单位数量或从业人数为辅助标志,按等距对称抽样方法抽取若干个普查小区,作为整群抽样调查的样本。考虑到城镇、农村的差异情况,城镇、农村分别样本比例暂定8:2 。 (2)样本量的确定。(待定) (3)调查办法。普查小区内的企业采取全数调查;普查小区内的个体户,调查20户(不足20户的全数调查)。 3.抽样调查的样本要保持稳定性。一般要求一定五年,以保证样本数据的可比较性。确因特殊原因需中途更换样本的,应选取经营情况相当的来替换,并实行报批制。 4.总体推算。根据样本情况,在一定调查精度的条件下,达到调查精度的行业,推算行业总量和速度;达不到调查精度的行业,还需辅以其他调查资料来佐证与评估。 七、主要调查表 本次改革试点共设立三类调查表,其中两类为基层报表,一类为汇总报表。 (一)名录库类基层表 1.GFS101:填报对象包括准重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集聚区或者抽样小区中服务业小微企业。 2.GFS102:填报对象为服务业集聚区。 3.GFS103:填报对象为大个体经营户,以及在集聚区或者抽样小区中被抽中调查的个体经营户。 即针对准重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个体户、重点区域、个体户建库。 (二)经营情况或者财务状况基层表 1.GFS201:填报对象为一般行政事业单位。 2.GFS202:填报对象为准重点企业,以及在集聚区或者抽样小区中服务业小微企业。 3.GFS203:填报对象为大个体经营户,以及在集聚区或者抽样小区中被抽中调查的个体经营户。 4.GFS204:填报对象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三)综合表,综合表数据依据基层表数据得出 1.GFS40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综合表 2.GFS402: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综合表 3.GFS403:服务业个体经营户财务状况调查综合表 4.GFS601:服务业行业增加值表 5.GFS602: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总量情况测算表 (四)其余业务量表式。主要依据《桂林市服务业统计改革试点综合报表制度》实施。 八、调查工作业务流程 (一)单位清查并建立三个名录库。 一是法人单位名录库; 二是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三是集聚区名录库。 (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并开展调查,网上验收审核汇总工作。 培训工作由县政府主导、统计部门牵头、部门分工协作组织实施,各部门召集所属行业统计员参加。培训对象:服务业法人单位、服务业个体经营户、服务业聚集区管理机构。即准重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个体户、重点区域、个体户。 (三)核算方法。按收入法计算各行业增加值。收入法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四)数据评估。 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九、时间安排 6月底试点工作动员会; 7月10日前各乡镇、责任部门完成服务业统计改革名录库的三库清查工作; 7月15日前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工作; 7月底完成统计调查和数据评审。 十、补充规定: 1.对于在本次改革试点中发现的符合国家联网直报的企业,应按国家联网直报入库企业标准提交有关材料。符合国家统计局重点企业标准的企业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确定后,将对 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2.对于辖区内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集聚区,在被确定为重点调查区域后,应依据本集聚区的规模以及特点,制定本区域的调查方案,县统改办将对有重点调查区域的责任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确保重点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于集聚区以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县统改办将依据调查工作量和调查频率予以适当的调查补贴。 4.县统改办将依据各责任单位完成改革试点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评和奖励。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十一、调查的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县服务业改革办统一领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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