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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2015-05-05 09:48:00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全县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督查工作是县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县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县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县政府权威。

(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督查落实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三)客观公正。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分级负责。按职责权限,归口办理,或指定牵头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整体协作,形成落实合力。

(五)注重实效。着眼于解决问题,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提高县政府工作效能。

(六)严格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纪律,对督查工作的有关材料,做到不丢失、不误传、不泄密。

第二章 督查重点

第四条 县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上级政策方针类

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全县重大工作类

县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重大项目、为民办实事的推进落实。

(三)会议确定事项类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四)人大、政协议、提案类

县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五)其他类

上级领导或机关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事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落实。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县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登记、立项、交办或直接办理、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具体督查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

(一)登记。凡县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部门进行登记,将事项编号、日期、名称、督办内容及承办单位、承办日期、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对办理结果进行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二)分类立项。登记后,再由县政府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同意。

(三)交办或直接办理。县政府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乡(镇)政府、部门的职责,及时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办理。交办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县政府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四)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后,须呈单位、部门主要领导阅示,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须如实向县政府督查部门反映,由县政府督查部门协调。

(五)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县政府督查部门须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应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员催办。

(六)审核。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须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县政府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应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合规。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

(七)报告。县政府督查部门须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各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部门应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注结。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县政府督查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督查方法

第六条 县政府督查部门应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督查方法,提高督查落实效果。

(一)综合督查。县政府督查部门对县政府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督查2次,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定期督查。对县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为民办实事等,按季度进行督查,跟踪落实,定期报告。

(三)专项督查。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或单项重点工作,由县政府督查部门立项交办,指定牵头部门开展督查,限期落实。

(四)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五)催报督查。对会议议定事项,上级机关转办的批示件、督办件,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等,通过下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六)暗访督查。采取暗访调查等方式,对一些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督查事项进行抽查,如实反馈情况,督促限期落实。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县政府督查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促进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限时办结制度。县政府督查部门在督查事项立项时,应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办结时间,按进度计划实施督查。县政府领导同志对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县政府领导同志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县政府督查部门确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反馈;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须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反馈报告制度。承办单位须按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向县政府督查部门反馈报告办理情况。县政府督查部门应及时汇总并报告县政府,对超过时限要求的,应在报告中注明办结时间和延期原因。

(三)调查研究制度。对县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县政府督查部门应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再决策服务。

(四)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衔接紧密、部门协作联动、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县政府督查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各行业部门的重点工作,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五)跟踪督查制度。对重大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部门要实行跟踪督查,采取日常督查、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有关工作的推进,限时完成,并填写《跟踪督查登记表》。对未按时完成、久拖未结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在媒体上公开督办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跟踪督查结束后,把承办单位的办理过程、进度结果、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领导。

(六)复核回访制度。县政府督查部门对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报告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视情况开展“回访”、“交叉暗访”,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七)督查通报制度。县政府督查部门严格按照《督查通知》下发的内容,认真督查事项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并下发督查情况通报,限期整改。对落实情况表现特别好的单位或对《督查通知》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承办单位和负责人,县政府督查部门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

(八)约谈警示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落实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进展缓慢或落实不力的,经县政府督查部门下发《督查通报》提出批评后,成效仍不明显或推进不了的,以及县督查部门认为其他需要约谈的重大督查事项,报经县政府同意,启动督查约谈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县政府分管相关工作或分管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同志出面约谈。被督查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况书面报县政府督查部门,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对承办单位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等情形的,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追究有关承办单位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被县政府督查部门《督查通报》表扬的,在年终绩效考评中由县政府督查部门在该乡(镇)、县直单位“政令畅通”督查工作块中分别加0.5分/次、0.2分/次。

第十条 被县政府督查部门《督查通报》批评且限时内整改了的,在年终绩效考评中由县绩效办在该乡(镇)、县直单位绩效总分上分别扣0.5分/次、0.2分/次;被通报批评又不按时整改的,在年终绩效考评中由县绩效办在该乡(镇)、县直单位绩效总分上分别扣1分/次、0.5分/次。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队伍由专职和兼职督查人员组成。县政府成立专门督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兼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级督查专员;各乡镇、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构,设立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形成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网络,确保政令畅通,强力推进县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第十二条采取在岗学习、短期培训、外出考察、以会代训或上挂下派、交流任职、轮岗换岗等方式,培养使用督促检查干部,对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督促检查干部,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提拔重用,进一步调动和保护督促检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上级有关政务督查的政策、意见和安排部署,制定全县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

第十四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督查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政务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重要的督查事项,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督查部门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的检查、调研活动,传阅有关文件和信息。

第十六条 政务督查经费应纳入县财政预算,按规定给予督查部门一定的经费支配权,必要时及时追加督查专项经费,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政务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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