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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7-11-08 09:22:00 来源:自治区 作者: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7〕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广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运行,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的实施步骤、方法和结果,包括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发布、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适用、监督等。

第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综合协调、动态调整、审核报批、依法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等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力运行应当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建立全区一体化行政权力运行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权力全流程网上办理,并接受监督。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完善案卷资料,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章 行政权力运行

第八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编制实施清单,实施清单一般应当载明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行使层级、权限划分、行使内容、办理流程、监督方式、廉政风险点等要素。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还应载明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申请材料、办理形式、审查标准等要素。

廉政风险点应明确行政权力运行各环节的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等。

第九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权力运行办结时限。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实施的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均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办结时限缩短50%以上。具体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承诺办结时限为准。

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设定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的,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不得设定特殊环节。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设定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办理环节及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未设定办结时限的,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细化、量化申请材料标准,并明确申请材料的类型、规格、份数、来源、签名签章等。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可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和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对行政权力事项分设子项。如果分设子项后还不能进行办理的,可再分设至具体办理项。

第十三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对行政权力事项制定行政权力裁量权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并纳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名称、范围、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介服务,不得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条件。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中介服务,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等情形,需要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需要对应取消的;

(四)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应增加、减少行政权力的;

(五)行政权力事项的子项或办理项的拆分、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限、权限划分、行使内容、特殊环节、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的,自批准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之日起,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向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整,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

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情形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向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整,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

第十八条

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特殊原因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经征求上一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构实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承担。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签订委托书的形式,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书应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公开公示、高效运行等情况;

(二)对取消的和行使主体变更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监督检查原行政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三)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监督检查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二)查阅行政权力运行形成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网上督查、电子监察;

(五)向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六)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投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建议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公开《权责清单》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运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行政权力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六)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价制度,将行政权力运行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科学设置考评权重。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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