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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
2017-08-10 11:43:44 来源:桂林市档案局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做好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使之得到有效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桂林市重点建设的历史记录,是项目投产运营后管理、维护、改扩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2002年开始,桂林市档案局建立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1、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正式确定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后10日内将目录送桂林市档案局签收。桂林市档案局根据所送目录,统一部署对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本部门本地区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份直接报送桂林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一份送市城建档案馆。

3、登记表分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1个月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分送桂林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和市城建档案馆。

4、桂林市档案局、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于每年12月底汇总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由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时向全市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  登记工作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汇同桂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4、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竣工档案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范、标准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的要求进行系统整理,按全部验收清单(由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提供)自检合格后,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应拟写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至桂林市档案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然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汇同桂林市档案局、市城建档案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验收后按要求及时将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情况填写“表三”报送桂林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第五条  为确保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桂林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及县、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档案局和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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