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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农业发展奖励 奖励对象及范围:兴安县县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 按照《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兴政办〔2017〕63号)文件精神,奖励标准为: 1.畜牧业示范区奖励标准:对通过自治区验收认定的示范区,除了自治区财政奖励外,县财政给予区级示范区资金奖励60万元,市级示范区资金奖励40万元,县级示范区资金奖励20万元,给予乡级示范区资金奖励5万元,并优先安排支农惠农项目。 2.养殖业奖励标准:对新建并存栏能繁母猪500头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良种猪场,每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对新(扩)建的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猪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设施齐全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场(小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二、养殖业政策性保险 补贴对象及范围:在我县境内规模养殖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保费60元,农户自出12元,财政补贴48元,在理赔范围内的,每头能繁母猪死亡赔付1000元;每头育肥猪保费30元,农户自出6元,财政补贴24元,在理赔范围内的,每头猪死亡赔付200-500元。 杂交母牛扩群增量项目补贴对象及范围:兴安县范围内存栏杂交母牛5头以上(含5头)的养牛场,自愿申请实施项目,在2016年12月-2017年9月期间产下的牛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补贴标准:每产犊一头补助1000元(具体以自治区下达的资金为准,2018年杂交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尚未下达)。 四、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贴对象及范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包括生猪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 补贴标准: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60元,自治区10元,市、县财政1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五、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补助 我县春秋两季都按时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分散养殖户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无偿免疫,疫苗、打针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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