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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五种方案妥善安置移民
2016-03-15 09:43: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后靠安置,满足移民对故土的怀念 对自愿申请后靠安置的移民,根据相关政策,在确定安置点后,根据移民人数,因地制宜做好规划设计。建设用地按人均90平米控制,留出宅基地及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后,其余土地可作为生产用地。

后靠安置条件是:移民自主选择的后靠安置点要经设计部门勘测鉴定,无地质灾害隐患,符合规划设计并报请水库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同意。后靠安置点要以原设计部门拟定的后靠安置点为首选安置点。自愿选择后靠安置的移民要以集中安置为主,即每个后靠安置点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和户数;如果所规划的后靠安置点容纳不下新增移民,由政府组织移民另行就近集中后靠安置。

安置地分配:在原设计部门拟定的后靠安置点集中安置的,在统一规划平面布局图上标注宗地号,采取抽签的办法进行宗地选择,以抽中宗地号确认宅基地。移民自主选择安置地集中安置的,按用地标准自行做好安置地的规划和落实工作,由包村单位核实后,报相应水库指挥部和规划设计部门综合评估和认定,政府按标准给予补偿,方可进行建房。按人均补助10000元包干水、电、路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政府不再做其他安排。

建房方式及奖励政策:根据规划设计,由村民自主建房。以户为单位给予每人建房奖励资金15000元人民币,同时扶持每人20吨水泥(凭统一凭证到兴安县规定厂家领取325号水泥,运费由移民自行解决)。确定建房宅基地后,报各水库指挥部审核同意,在分配落实好安置地3日内与县移民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可领取奖励资金的20﹪;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20日内开挖基础并动工建新房的,可领取水泥10吨和奖励资金的30﹪ ;修砌一层主体时领取剩余10吨水泥;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4个月内拆除旧房(房屋内外墙距离地面1米以下)并搬出淹没区,入住新房后领取全部的剩余奖励资金。如果不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签订移民协议开工建新房并拆除旧房和搬出淹没区的,不予奖励。

近迁安置,方便群众就近管理山林

对自愿申请到华江、溶江等集镇就近安置的移民,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移民的建房宅基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人均宅基地33平米。

安置宅基地分配:在规划平面布局图上标注宗地序号,采取抽签的办法进行选择,以抽得的宗地号进行宅基地确认。为方便安排宅基地,1-2人/户的,应想方设法自愿组合成每户3人或3人以上,或者由移民之间自行调剂宅基地,经相应水库指挥部批准,捆绑抽签,确定宅基地块。如果原规划安置区域容纳不下新增移民的,由政府组织移民另行就近集中安排。

建房方式及奖励方法:由移民严格按照乡镇规划自主建房。以户为单位给予每人建房奖励资金10000元人民币,同时扶持每人20吨水泥(凭统一凭证到兴安县规定厂家领取325号水泥,运费由移民自行解决)。确定建房宅基地以后,报各水库指挥部审核同意,在分配落实好安置地3日内与县移民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可领取奖励资金的20﹪;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20日内开挖基础并动工修建新房的,可领取水泥10吨和奖励资金的30﹪;修砌一层主体时领取剩余10吨水泥;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4个月内拆除旧房(房屋内外墙距离地面1米以下)并搬出淹没区,入住新房后领取全部的剩余奖励资金。如果不严格按照政府的规定签订移民协议开工建新房并拆除旧房和搬出淹没区的,不予奖励。

双拥路安置,让移民住进县城

对自愿申请到县城双拥路安置的移民,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移民的建房宅基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人均宅基地25平米。

宅基地分配:在安置点规划平面布局图上,由设计单位规划宅基地区域,并标注好宅基地序号,以抽签的方式落实到库区、村委,再到自然村或社队。宅基地以自然村或社队为单位组合划分安置小区,其户数达不到一定标准的,可以与其他自然村、社队合划在一个小区;为方便安排宅基地,1-2人/户的,应想方设法自愿组合成每户3人或3人以上,或者由移民之间自行调剂宅基地,经相应水库指挥部批准,捆绑抽签确定宅基地块。

建房方式:主街商铺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挂牌出让(移民可以参与投标),按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采取开发商统一开发的方式;规划的移民安置小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楼房层高为3-4层;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由移民自行建房;各移民安置小区安排适当面积土地,由移民自行修建集体活动室等公共设施。

投靠亲友,自行安置依人愿

对自愿投靠亲友、自行安置的移民,经各水库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等发放给移民个人后,给予每人基础设施等各种货币补偿安置费40000元人民币。由移民本人与移民局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10内可领取安置补偿费的30﹪,拆除旧房(房屋内外墙距离地面1米以下)后,领取全部剩余的货币安置补偿费。

选择投靠亲友安置的移民需具备的条件:所投靠的亲属有供移民永久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及能力,并提供供养书面承诺及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和确认意见。

相关自行安置的移民需具备的条件:有基本收入来源渠道和证明材料,并在今后的生活地有60平米以上可供移民正常使用的自有住房,且持有房屋产权证明。

商品房安置,满足部分群众愿望

对自愿申请商品房(清水房)安置的移民,根据相关政策,在县城双拥路移民安置区范围内,对其统一安排房源及户型,以户为单位,每人用安置地置换商品房22平米。移民在资源选择中,低于本户置换面积的按成本价补偿差额,超出本户置换面积的则以市场价购买,三年以后才有权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移民居住楼层根据所选户型抽签决定,除3、4、5层外,对2楼和6楼的每户置换面积补偿人民币50元/平米,对2楼和7楼的每户置换面积补偿人民币100元/平米(户型及面积根据移民的选择,具体以建设部门的设计为准)。

有关实施法律法规及现状解读

据有关领导解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发[2004]238号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是向村集体支付的,签协议的主体应当是有经营、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以,有关征地协议由政府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是有法律依据的。

为确保移民生产生活安全和工程进度,对水库移民进行临时过渡安置,兴安出台了移民临时过渡安置方案,与移民签订了《水库移民临时过渡自主安置协议》。协议规定,由移民自愿选择临时过渡自主安置的方式,解决过渡期间的生活问题。协议签订后,县三大水库工程指挥部按照水库移民临时过渡安置方案,以5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截止时间为移民宅基地分配后再后延7个月。另外,按核定的移民人数,按35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临时搬迁费。

补偿款管理办法:兴安县本着对移民负责的原则,在加强对补偿款的监督,征得移民同意,把补偿款打入移民账户的情况下,经同意后方可领取,以确保移民建房时资金及时到位。后来又根据移民意愿,移民不需审批,可随时支取补偿款。

移民安置点用地尚未落实的原因:一是由于安置地征地困难;二是移民对安置地意见不统一,延缓了安置地的开发和分配。

移民回原地劳作的路费:根据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移民规划修编报告,已明确给予外迁移民剩余资源后期管理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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