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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工作,保障我区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顺利获得各类学生资助政策享受资格,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享受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的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的身份认定工作。 第三条 身份认定的对象: 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而搬迁的农村移民; 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淹没征用耕地不搬迁但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2006年7月1日以后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生产安置移民以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2006年6月30日以前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淹没征用耕地不搬迁移民以是否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依据;小型水库移民以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水库移民子女是指户口仍在安置地的上述水库移民的后代。 第四条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的身份认定工作。 第五条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组织学生提供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有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负责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学生享受各项资助的认定、审核和申报工作。 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搬迁或淹没征用耕地的资料,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资料,水库移民子女与水库移民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本校水库移民和水库移民子女学生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同),并由学生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身份认定申请。 第七条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申请当日起一周内,应结合本地建立的水库移民档案库,对《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核实无误的应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盖章确认,正式认定申请学生的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 第八条 经认定的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其身份在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期间有效。 第九条 学生在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获得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认定后,应在一周内将《申请表》提交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资助条件的,应及时认定学生受助资格,并在学校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要对本校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材料进行妥善保管,《申请表》要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因转学或升学原因,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学生所就读学校发生变化的,其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认定证明及《申请表》原件应交由学生本人转到新的就读学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0年10月22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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