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委 县人大 县政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邮箱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信息公开 > 移民专栏 > 【浏览字号选择: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2017-04-11 21:09:00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九条 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委托方应当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约定,支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

第十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程规范;

(二)国家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

(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

(五)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六)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行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制。总监督评估师应当由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担任。

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文件,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浏览字号选择: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政府邮箱 | 网站建议 | 使用帮助
主办:兴安县人民政府  |  承办: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兴安县三台路51号 | 邮编:541399 | 联系电话:0773-6221608 | 邮箱:xazfb@163.com
桂公网安备 45032502000107号 | 桂ICP备13000772号 | 网站标识码:4503250052
   www.0527cg.com | 旅游紧急救援电话:0773-6222131 |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