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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法办时限: 5
实施对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人 承诺时限: 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咨询投诉: 咨询:0773-6226976,投诉:0773-6226776
办理地点: 兴安县银杏路文化新城东楼五楼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房管所窗口 承办机构: 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房管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 实施主体: 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主要内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预购商品房备案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请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2 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人签字盖章  
3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二)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必须进行合同备案?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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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主办:兴安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兴安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技术热线:0773-6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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