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办时限: | 10 |
实施对象: | 在兴安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承诺时限: | 4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投诉: | 咨询:0773-6226976,投诉:0773-6226776 |
办理地点: | 兴安县银杏路文化新城东楼五楼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房管所窗口 | 承办机构: | 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房管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 | 实施主体: | 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实施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申请材料: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