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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上午,一段“质疑辅警辅助执法”的视频在兴安朋友圈流传,视频中内容是司机反复向执勤的辅警索要执法证,质疑辅警单独执法,驾驶人拒绝配合工作,挑衅辅警,并拍摄视频在微信等网络传播被转发。 事情真相是:2018年5月29日上午,兴安交警大队民警带领辅警在志玲路体育馆路段开展日常交通秩序整治。上午9时10分许,一辆皮卡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经过该路口,执勤协警发现驾驶员未系安全带,便示意靠边停车,请驾驶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但该驾驶人拒不配合,挑衅辅警,反复向执勤的辅警索要执法证件。带队民警过来后,该驾驶员出示证件并接受了处罚。 原本是交警正常的执法,驾驶人找各种借口预逃避检查,然而,该驾驶员在网上发的视频省去了现场有民警带领执法的情况,造成辅警单独执法的假象,给公众造成误导。 兴安交警欢迎广大群众对日常工作的监督。但在网上发布信息,不得故意歪曲事实,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否则,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民是否有权要求公安民警出示证件? 《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证件。警察证件指的就是警官证,对于我们常见的警察(某些行业警察除外),是没有所谓的执法证的,对于网上所说的所谓的警察执法证,其实是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翻开执法证,在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写着“证书只限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 关于辅警的执法权问题 一、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辅警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职责; 二、辅警采集的违法证据,将由正式民警进行审核和调查,确认属实后再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 公安部的印发《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承担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二)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安全,协助勘验现场,保护、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导事故当事人快速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四)协助监控、看管酒驾、毒驾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员; (五)报告道路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六)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 (七)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接受群众求助; (九)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配合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是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的神圣职责。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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