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法办时限: | 20 |
实施对象: | 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 承诺时限: | 1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投诉: | 咨询:0773-6220358;投诉电话:0773-6226776 |
办理地点: |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6楼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14:30-17:00(冬);(工作日内) | 实施主体: | 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安县管理部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实施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条件:详见附件1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其程序是怎么样的? 1.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见附件2); 2.公积金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3.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产生个人明细账号。 4.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5.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
申请表格及示范文本: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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