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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土地证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法办时限: 30
实施对象: 申请土地证注销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承诺时限: 15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咨询投诉: 咨询:0773-6226709,投诉:0773-6226776
办理地点: 兴安县银杏路文化新城东楼五楼县政务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 承办机构: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实施主体: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主要内容
设定依据
【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期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需本人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复印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3 土地灭失和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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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主办:兴安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兴安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技术热线:0773-6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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