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
土地证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法办时限: | 30 |
实施对象: | 申请土地证注销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承诺时限: | 1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投诉: | 咨询:0773-6226709,投诉:0773-6226776 |
办理地点: | 兴安县银杏路文化新城东楼五楼县政务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 | 承办机构: |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工作日内) | 实施主体: |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设定依据 【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期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申请材料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