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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法办时限: 30
实施对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承诺时限: 15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咨询投诉: 咨询:0773-6226709,投诉:0773-6226776
办理地点: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机构: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14:30-17:00(冬);(工作日内) 实施主体: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主要内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修改)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期施行)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需本人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复印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3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暂无.
附件下载
审批流程
主办:兴安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兴安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技术热线:0773-6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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