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
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法办时限: | 30 |
实施对象: |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承诺时限: | 1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投诉: | 咨询:0773-6226709,投诉:0773-6226776 |
办理地点: |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14:30-17:00(冬);(工作日内) | 实施主体: |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修改)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期施行)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申请材料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