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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法办时限: 30
实施对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承诺时限: 15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咨询投诉: 咨询:0773-6226709,投诉:0773-6226776
办理地点: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机构: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14:30-17:00(冬);(工作日内) 实施主体: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登记费10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主要内容
设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改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期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需本人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复印件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3 提交土地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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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主办:兴安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兴安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技术热线:0773-6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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