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
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初始登记)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法办时限: | 30 |
实施对象: | 申请国有土地土地出让(国家作价、入股、授权经营)初始登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承诺时限: | 1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投诉: | 咨询:0773-6226709,投诉:0773-6226776 |
办理地点: |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14:30-17:00(冬);(工作日内) | 实施主体: | 兴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设定依据 【规章】《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期施行)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申请材料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