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法办时限: | 20 |
实施对象: |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的个人 | 承诺时限: | 7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投诉: | 咨询:0773-6226976;投诉:0773-6226776 |
办理地点: |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房管所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14:30-17:00(冬);(工作日内) | 实施主体: | 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建设部令第11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材料: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什么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申请表格及示范文本: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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