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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8〕2号 兴安县华茂塑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50325MA5KCW1DX1 地 址:兴安县兴安镇护城村委畔塘 法人代表:杨旭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 2018年 05月 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8〕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环罚听告字〔2018〕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不影响对你厂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善华 唐 林 电 话:6216557 我局地址:兴安县城台路66号 邮政编码:541399 2018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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