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委 县人大 县政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邮箱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浏览字号选择: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2018-03-06 11:17:22 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以下简称《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要求,经研究,现将做好属我县权限的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公告》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自即日起受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申请。
二、我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权限依照《桂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2014〕144号)规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准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基础上编制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四、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五、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申请材料(见附件)。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规定,事项纳入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三项制度。该行政许可事项权力运行流程见附件2。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5日



 
附件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 实施主体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管理股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冬季上班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夏季上班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226905
监督电话 0773—6226776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2016年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第十四条建设项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l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啊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全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
3.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X2017) 4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验收。”
13 实施对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按照《桂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市环〔2014〕144 号)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辖区内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列入本办法附件,由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兴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水利
水库:报告表类项目
引水工程:报告表类项目
防洪工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地下水开采:报告表类项目
灌区:全部
(二)农、林、牧、渔
农业垦殖:涉及开荒面积1000亩以下,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涉及开荒的项目
农田改造项目:全部
农产品基地项目:报告表类项目
养殖场(区):报告表类项目
经济林基地:全部
防沙治沙工程:全部
森林采伐:全部
围栏养殖:全部
水产养殖项目:全部
(三)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全部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全部
矿产地质勘查:全部
(四)煤炭
选煤、配煤:报告表类项目
煤炭储存、集运:全部
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
(五)电力
综合利用发电:报告表类项目
其他能源发电: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发电项目
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全部
(六)石油、天然气
油库:除国家原油存储设施外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气库:除进口液化石油气接收、储运设施外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七)黑色金属
压延加工:除轧钢项目以外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八)有色金属
压延加工:全部
(九)金属制品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报告表类项目
铸铁金属件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金属制品加工制作:全部
(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土砂石开采:报告表类项目
采盐:全部
水泥粉磨站:报告表类项
砼结构构件制造:全部
石灰和石膏制造:全部
石材加工:全部
人造石制造:全部
砖瓦制造:全部
玻璃及玻璃制品:报告表类项目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全部
陶瓷制品:全部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全部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报告表类项目
(十一)机械、电子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汽车、摩托车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自行车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除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以外,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除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以外,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报告表类项目
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报告表类项目
电子配件组装
(十二)石化、化工
农药制剂分装、复配:全部
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全部
(十三)医药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全部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报告表类项目
(十四)轻工
粮食及饲料加工:除新建及扩建玉米深加工项目以外,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植物油加工:报告表类项目
屠宰:报告表类项目
肉禽类加工:全部
蛋品加工:全部
水产品加工:全部
食盐加工:全部
乳制品加工:报告表类项目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其他食品制造:全部
卷烟:全部
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全部
人造板制造:全部
竹、藤、棕、草制品:全部
纸制品:全部
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全部
塑料制品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工艺品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报告表类项目
(十五)纺织化纤
纺织品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服装制造:报告表类项目
鞋业制造:全部
(十六)公路
公路: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
(十七)城市交通设施
道路:除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项目
桥梁、隧道:除1000米以上的独立隧道;主桥长度1000以上的独立桥梁以外的项目
(十八)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煤气生产和供应:报告表类项目
城市天然气供应:全部
热力生产和供应:报告表类项目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报告表类项目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报告表类项目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利用:全部
管网建设:全部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全部
城镇粪便处理:全部
仓储:报告表类项目
城镇河道、湖泊整治:报告表类项目
废旧兴安回收加工再生:报告表类项目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全部
(十九)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全部
专科防治所(站):报告表类项目
疾病控制中心:报告表类项目
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等:全部
疗养院、福利院:全部
专业实验室:报告表类项目
研发基地:报告表类项目
动物医院:全部
体育场:全部、
体育馆:全部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除F1赛车场以外的项目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全部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除大型主题公园以外的项目
旅游开发:报告表类项目
影视基地建设:报告表类项目
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全部
胶片洗印厂:全部
批发市场:全部
零售市场:全部
餐饮场所:全部
娱乐场所:全部
洗浴场所:全部
一般社区服务设施:全部
驾驶员训练基地:全部
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全部
长途客源站:全部
加油、加气站:全部
洗车场:全部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全部
殡仪馆:报告表类项目
陵园、公墓:全部
 
16 行使内容 负责审批《桂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市环〔2014〕144 号)附件《桂林市、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为: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报批申请、同意公开报告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一、公众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意见较大的,需要召开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买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现场检查办理时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会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
(一)、报批申请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中请书(表)及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3.《报批申请》、《同意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文件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等均为原件,经项目业主单位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材料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4.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现场检查。标准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甲议,提出验收意见。

23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制文、送达。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XXXX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环保审批系统、兴安县政务服务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由谁负责编制?
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因此,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编制验收报告。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又件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验收审批中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督促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交材料全部内容的;
5.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
8.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足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环保窗口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3.现场检查和验收会议环节:违反规定降低验收条件或标准 评审专家,承办人和管理股负责人
4.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5.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附件: 1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本
4.同意公示的函
5.涉密内容删除说明
6.批文模板
 
 
 
 
 
 
 

附件1
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部门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                         

           职权范围的                                             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处理


                     

              
 



             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申请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编制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第四(一)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3 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三同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4 删除涉及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内容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第四(一)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5 同意公示的函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6 数据光盘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原件 2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附件3
申 请 书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单位)XX项目已于XX年XX月XX建成投产,配套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现《 X X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已编制完成,现报请审批。
联系人:XXX
电话:XXXXX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同意公开《XXX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本)》的函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需依法对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公示。经认真审核,我公司/单位所提交的《xx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本)》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同意在贵局网站公开。
 
 
项目业主(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附件5
关于删除涉及国家机密及
商业秘密内容的说明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需要公示。
我单位提交的《XX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删除了......,没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项目业主(盖章)
20lX年XX月XX日
 
 
 
 
 
 
附件6
 

                                   兴环验〔201?〕XX号
 
关于XXXX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XXXX公司:
你公司《 XXXX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调查报告》)及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我厅组织验收组对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XX   
二、XXXX编制单位提供的《监测/调查报告》表明:
XXXX   
三、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基本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运行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XXXX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20 1 X年X月X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浏览字号选择: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政府邮箱 | 网站建议 | 使用帮助
主办:兴安县人民政府  |  承办: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兴安县三台路51号 | 邮编:541399 | 联系电话:0773-6221608 | 邮箱:xazfb@163.com
桂公网安备 45032502000107号 | 桂ICP备13000772号 | 网站标识码:4503250052
   www.0527cg.com | 旅游紧急救援电话:0773-6222131 |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