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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将进行排污单位2018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审和核发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并年审。 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按照实施时限要求2018年实施的行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需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2019年、2020年实施的行业暂时按原方式核发。 二、办理地点: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三、联系电话:0773-6226905 四、所需材料 1. 承诺书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请填报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3. 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设置的情况说明(近期监测报告)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和验收文件,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6.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及其计算过程和依据的说明(排污申报) 7.环评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变化情况说明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的材料 五、其他事项 1.排污许可证由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在法定时间内核发. 2.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经查实后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兴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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