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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18-02-12 09:42:00 来源:法制办 作者: 点击

现按要求将本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2017年本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职权法定,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界定政府职能职责:

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2017年我县共设置政府工作部门23个,挂牌机构11个。所有设置的部门均下文明确该部门的三定方案。定机构,即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名称、性质(行政或事业)、经费(全供、差供、自收自支)等;定编制,即明确人员数额,这其中包含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定职能,即该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以及部门内设的处(科或股)、室的具体职责。

(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放管服”工作落实情况。对应国发〔2017〕7号和桂政发〔2017〕25号文件,我县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以兴政发〔2017〕3号、兴政发〔2017〕7号和兴政发〔2017〕24号文文贯彻落实,并以兴审改办〔2017〕7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在文件中对取消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报县审改办备案。

2.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3月28日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并公布。

3.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一是实行综合审批。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收发各相关业务,同步审批、联合检查、联合会审,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二是实行标准化审批。使用全区标准化行政审批目录库,且每年都按照自治区、桂林市要求完善标准化行政审批目录库数据。三是推行行政审批“一门式”服务,实现行政审批“一站式”办结。我县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对政务服务窗口充分授权,做到了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结送达权授权率达到100%。四是推进行政审批“一网式”服务。2014年我县组织开发了“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平台。兴安县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办事需求,特设了“个人办事”、“企业办事”、“部门服务”及“专题服务”四个栏目,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五是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016年7月搬迁新址,面积达5000平方米。2012年全县十个乡(镇)均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了政务服务中心乡镇全覆盖。2015年在全县125个村(社区)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覆盖率100%,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网络初步建立完善。

4.完成权责清单“两单融合”。我县推行权责清单“两单融合”工作共36个部门。对2016年7月公布的兴安县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两单融合”,2017年,兴安县人民政府部门保留的权力事项3486项,并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共性权力事项10项。

5.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我县及时清理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服务事项的决定》(兴政发〔2017〕45号)、《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服务事项的决定》(兴政发〔2017〕46号)等文件,对相应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计78项,涉及的行政单位为20个。全面清理精简审批事项。对照行政审批事项“接、管、放、服”的工作要求,及时承接和管理区、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截止目前,我县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42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6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40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78项。

6.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由县政府督查室、县编办、县审改办组成工作组,对全县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认真进行了督查,除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县公安局、国土局、交通局、文体局、税务局等36家单位除涉密事项外,均做到了该取消的全部取消、该调整的全部调整到位、该下放的全部下放,全面的承接落实到位。

7.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禁止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2017年,本府没有出现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8.积极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大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网上办理工作。创新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方式,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2017年6月,我府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县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在线审批制定。

(三)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动态管理:

1.严格执行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权责一致的要求,下发了《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编制和优化县乡两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工作的通知》(兴政办〔2017〕42号),明确了具体要求。2017年底我县全面完成了49个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清理和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县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制度,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3.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依法清理并公布县本级收费目录清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依法认真清理县本级收费及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兴安县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兴安县本级政府定价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兴安县本级政府定价涉企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本县范围内严格按照目录收费或定价,取消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杜绝了乱收费现象。

(四)完善宏观调控: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自治区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县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精简规范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深化价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加强商品和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到2017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资源垄断环节。

(五)加强市场监管:

1.规范市场和部门秩序。2017年我县经过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废除了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了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

我县工商质监、税务、政务等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了政府领导、工商主抓,部门协调的工作格局。及时取消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施“多证合一”,推进“证照分离”,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快了我县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了“一照一码”。2015年9月1日我县试行企业注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2016年10月开始实施“六证合一”登记制度,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行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3.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我县已全面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了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了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配合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4.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2017年我县基本完成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创新机制、转变方式,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5.完善外资管理规范性文件,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并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六)创新社会治理:

1.积极化解社会矛盾。2017年我县扎实推进“平安兴安”建设,实施天网工程,实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有序开展七五普法,加大扫黄打非、非法传教、涉枪涉爆、传销的打击力度,强化禁毒工作机制和措施,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33.6%。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开展县领导大接访活动,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571件,调解率达97.5%,“三大纠纷”调解率达97%,信访量同比下降,全国“两会”及党的十九大期间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和“平安兴安”建设,持续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黄赌毒等“神剑”系列专项行动。全县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信访积案化解24件,信访量同比下降12%。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狠抓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山洪、塌方等地质性灾害,全年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制,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2017年我县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继续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推动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3.切实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2017年我县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七) 优化公共服务:

1.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责。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制度,缩短审批时间,保障来办证的群众“只跑一次”,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流程进行办理。强化县政府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推动全县各职能部门事权规范化,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优化公共服务办理流程,实行动态化管理,促进公开透明;全县基本实现了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方便了群众办事。

2.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我县进一步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八)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1.着力抓关键、强治理,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强化大环保格局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和层层分解落实的大环保格局。全力推进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实行销号制度,做到责任、时限、效果三明确,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2.抓好漓江源头保护工作。完成漓江流域严关、溶江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启动华江瑶族乡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关停漓江流域16家采石场和19家采砂场,并生态复绿。界首小水弄、高尚拓贝山两家桂林市首批“绿色矿山”试点标准采石场正式竣工投产,全市采石场标准化建设现场会在兴安召开。荣获2017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

3.环境保护治理持续加强。强力推进大气、水、土壤三大领域防治行动,全县12家砖厂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工作有序推进,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1天,优良率89.9%.4个乡镇垃圾碳化热解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白石乡碳化热解项目点火试运行,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项目年前竣工通水。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绿满八桂”工程造林绿化1.3万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3.34%。严关杉树村、湘漓阳安村等5个村庄荣获住建部第一批绿色村庄称号。

4.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进行鉴定评估,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县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了《兴安县人民政府转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17〕44号),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2017年共制定规范性文件3件。

2.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2017我县严格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出台了《兴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进一步规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

3.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分别由本级法制办、上级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法制办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县法制办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完善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2017年基本完成2012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今年,县政府修订了《公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公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等。县各行政决策机关在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完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增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效。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全县行政决策机关加强建立了公众参与决策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积极主动公开信息、做好了解释说明工作。做到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积极推行全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二) 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1.加强兴安县新型智库建设。县委政研室及时研究制定了加强兴安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实施意见,建设好了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立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机制。完善了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制度,决策咨询制度建设纳入县政府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行政决策机关积极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2.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及时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推动风险评估程序化、规范化。

(三)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1. 制定《兴安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决策行为。一是坚持落实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二是坚持落实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凡属政府重大决策,必须经法制机构合法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方可作出决定;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民生工程等重大事项,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都进行决策论证、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2017年,我县共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162年。三是坚持落实重大决策督办制度,凡经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办督促落实、跟踪问效,落实不力的,督促整改、追究责任,提高政府决策执行力。

2.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兴安县人民政府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根据《兴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要求,通过遴选聘请了莫凌侠等6名律师为政府法律顾问,并与其他政府法律顾问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室,规范了政府法律顾问行为。完成了“一村一法律顾问”示范点建设。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

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行政首长末位表态制,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2017年共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162项。

(五) 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1.积极稳妥地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决策内容,纠正决策偏差。

2.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为进一步确保重大决策的落实,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我县下发了《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由县政府督查室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1.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县、乡(镇)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强化县行政执法职能。2016年底,我县完成了乡镇行政体制,深化乡镇国土资源、村镇规范、环保、安监“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交由县级行政执法队伍实施;对凡属乡级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交由其行使;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基层的要求,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县、乡两级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1.2017年全县各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健全了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

2.加大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由县政务中心牵头指导,我县全面完成了科学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落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个执法环节有据可查。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科学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县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公示主体、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和时间节点的具体规定,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加强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四)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我县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科学分解各自的行政执法职权,确定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2.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我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网上考试和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平时考核。适时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五)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1.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全县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积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特别落实和保障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评优、奖先等方面增加权重比例,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修改完善相关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具体规范并严格执行行政机关承诺事项兑现行为,用制度规范行政合同和协议的履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了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了公务员诚信档案。

(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政府自身建设不断加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主题实践活动,切实查纠“四风”问题,政府系统服务意识、效能建设进一步加强。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意见。2016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74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76件,办结率100%。坚持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县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 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1.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和强化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各乡镇和县直各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大依法行政监督执行力度,加大对县内各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通过案卷评查,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和途径,统一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法律文书。

2.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县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了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加大了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以及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公开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积极推进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严格坚持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县通过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公布投诉、控告、举报电话和信箱, 黄钦县长亲自到广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同时,高度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及时落实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兴安县政府及各部门均建立有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做好本级政府和部门内部公开,重点公开领导简介、职责职能、年度计划及工作进展、经费使用、人员选拔任用。调整和更新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365APP下载站开设了“魅力兴安”专栏,对兴安县各方面的概况进行宣传。“魅力兴安” 专栏下设“政务公开”、“兴安简介”、“兴安要闻”、“新闻视频”、“部门动态”、“乡镇动态”、“兴安人文”、“经济发展”、“社会公益”等子栏目。在开设的“政务公开” 专栏下设立了“发展计划”栏目,公开了全县的发展规划、计划总结及部门的发展规划。此专栏与本县的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同时公开了全县的统计、人事、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及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其中人事信息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信息;应急管理信息包括名项应急知识、信息、预案等。

(六)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我县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为扎实推进我县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深察民生、广听民意,加大问题线索排查,县国土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等20个民生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参加大接访活动。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2017年严肃查处了2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对主要领导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查处失职、玩忽职守、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案件3起,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一)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救济救助机制。为了依法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的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出台了《兴安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实施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的原则。政府法制及调处机构负责牵头和协调,国土、林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纠纷调处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职能部门与乡镇领导案件具体负责制度:国土、林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以调为主、以裁为辅”的原则,完善了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了行政调解范围,规范了调解程序。健全完善县、乡(镇)、村(居)三级联动调解网络,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建立交通、医疗、劳动、住建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0个司法调解工作室、122个村(社区)调解室、各村(居)民小组设有调解联系点。建立健全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了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了调解工作合力。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创新审理方式,推行立审分离、现场调查、公开审理、集体研究等制度,规范简易程序,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通过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督办等纠错手段,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2017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5件,受理13件,不予受理2件,已审结完毕。建立健全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和岗位待遇制度,新进入行政复议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保障,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激励机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考评,科学设定考评指标,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1.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法制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指导机制和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机制的衔接。

2.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健全了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四) 鼓励和支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以及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五) 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切实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一)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认真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1.完善并坚持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我县领导干部坚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行政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学法等形式,系统学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县政府2017年举办了2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乡镇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领导开展了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对县级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年度普法考试抽考,考试合格率100%。

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我县党校每年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组织开展了两次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确保了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依据和流程,努力提升行政执法素养和水平。把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大了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三)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我县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四)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我县通过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政府建设培训,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思想意识;为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情况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全县各级党委(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乡镇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科学谋划和落实好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了《兴安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及《兴安县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部署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2.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大力支持并保障其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切实加强了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建立法制员队伍,使法制机构的建制、规格、人员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任务相匹配。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建立县人民政府对本县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负总责、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7年,政府常务会共解决2个问题。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部门1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人民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全县各级党委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了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认真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切实加强了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四)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法制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了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个研究重点,形成理论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汲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工作亮点

2017年我县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工作亮点有: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二是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三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四是县委、政府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意识不断增强。

十、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治思维和能力意识有待加强。有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发展思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有待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程序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在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服务不到位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二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路还需要创新。政府及部门法制工作人员较少,同繁重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不相匹配。一方面工作满足于完成任务,缺乏开拓创新;另一方面还存在重部署、轻督办的现象,对基层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督办和指导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是行政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有的执法领域存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执法不协调的情况,执法尺度不统一、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现象时有发生。综合执法、委托执法体制机制不协调、执法权责不匹配、执法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的情况较为突出。基层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配置不均衡,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是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为后,对当事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

五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乏主动性。有的行政机关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的事,履行了起草工作之后,就认为其他的合法性审查,报备与自己无关了,导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性不强。

十一、2018年工作打算

2018年,我县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纲要》、《实施方案》对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针对当前我县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情况,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二是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三是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四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倒查机制和纠错问责制度。五是持续做好法律事务,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扩大法律顾问制度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切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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