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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是我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五年,科学编制和实施“十三五”规划,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对于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新能源示范县、农业特色县、文化旅游名县、和谐文明县”的宏伟目标,意义重大而深远。为做好全县“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编制“十三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战略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准确研判国情、区情和基本县情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机遇和挑战,创新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使之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促进“两个建成”目标尽快实现。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自治区、桂林市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把握好国家和自治区、桂林市及兴安县的新定位新使命,结合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系统梳理已出台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 2.准确把握“十三五”发展的历史方位。“十三五”时期是国家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治区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战略支点,我县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任国的关键五年,要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方位和重大使命,研究提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 3.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当前,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进入了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为主要标志的经济发展新常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大逻辑。要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研究提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 4.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深入剖析成因。研究提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5.强化规划创新。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十三五”规划编制始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规划空间指导约束,创新规划编制方式,健全规划衔接机制,突出规划的战略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6.谋划“三个重大”。按照“十三五”发展的方向重点,研究谋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及其空间落地,纳入“十三五”规划,促进规划与工程项目、空间布局紧密结合。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研究起草规划纲要框架。在兴安县“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研究,起草形成“十三五”规划纲要框架,为起草县委“十三五”规划建议提供参考。(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配合县委起草“十三五”规划建议。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及市“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结合兴安实际,起草形成县委关于编制全县“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草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委政策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编制规划纲要草案。根据县委“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起草“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经县委、县政府审议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编制专项规划。围绕“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我县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五)推进规划改革创新。按照自治区关于推动“十三五”市县规划改革创新的要求,结合国家开展“多规合一”试点的相关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强化空间指导约束,创新规划内容形成,科学确定规划目标,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使乡镇规划变成空间发展规划,实现“一个乡镇、一张蓝图”。(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谋划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县“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结合空间布局,谋划一批重大工程和项目,建立“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库。(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规划纲要框架起草阶段。2015年4月至7月,在“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研究,深入开展县内外调研,7月底前形成规划纲要框架。 (二)配合县委起草规划建议草案阶段。2015年8月至10月,学习领会中央和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结合兴安实际,配合县委起草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的建议。 (三)规划纲要草案编制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编制“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修改完善,经县委、县政府审议后,2016年1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阶段。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导下,按照同步编制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专项规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县“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规划研究和管理,建立县“十三五”规划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衔接审查“十三五”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上报等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加强规划咨询论证。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智力支持作用,县“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咨询论证。 (四)加强规划衔接协调。加强向国家和自治区及市部委汇报沟通,及时跟踪国家和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动态,争取把我县更多“三个重大”内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盘子。建立与市衔接“十三五”规划工作制度,我县规划纲要编制完成、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之前,应提交市发改委与市“十三五”规划进行衔接。加强规划纲要与专项规划衔接。 (五)增强规划编制透明度。 坚持开门编制规划,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加强规划编制宣传,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把规划编制过程变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统一认识、反映民意、凝聚民智的过程。 (六)落实人员经费。各级各部门要选配业务骨干,组建有力高效的规划编制队伍,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规划队伍素质和水平,安排必要的规划编制经费,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保障。 附件:1.兴安县“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兴安县“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附件1 兴安县“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 亮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周文金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杨 义 县政府办主任 胡学军 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赵福生 县政府办副主任 唐春和 县政法委副书记 艾承鹏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黄克俭 县教育局局长 张小平 县科技局局长 谭海文 县工信局局长 孙玉海 县民族局局长 朱建华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周剑冰 县民政局局长 张征林 县财政局局长 陈宗辉 县人社局局长 宋志安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蒋基端 县环保局局长 唐 君 县住建局局长 黄建开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明新 县水利局局长 秦荣归 县农业局局长 秦际文 县林业局局长 莫付林 县卫生局局长 蒋 创 县人口计生局局长 区广安 县体育局局长 蒋德灿 县安监局局长 顾云晖 县统计局局长 胡 琳 县文旅局局长 江元科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易柏林 县市容局局长 邓兴海 县招商局局长 李桂华 县残联理事长 陈 林 县扶贫办主任 廖海原 县工商局局长 秦靖辉 县质监局局长 刘志谋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戴文戈 县供销合作社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艾承鹏同志兼任,日常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领导小组不刻印公章,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兴安县“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一、“十三五”专项规划分类 专项规划是以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引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项目建设、安排政府投资和制订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十三五”时期我县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十三五”专项规划涉及领域多,行业广,为突出重点、分门别类,建立规范有序的专项规划体系,各专项规划按以下3类分别审批印发实施。 (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的重点专项规划。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印发的重点专项规划。 (三)县相关部门审批印发并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一般专项规划。 二、“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分工 (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的重点专项规划。 1.兴安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县农业局牵头)。 2.兴安县农村扶贫“十三五”规划(县扶贫办牵头)。 3.兴安县工业及工业园区发展“十三五”规划(县工信局牵头)。 4.兴安县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县文旅局牵头)。 5.兴安县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县供销社牵头)。 6.兴安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7.兴安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县水利局牵头)。 8.兴安县畜牧业“十三五”规划(县水产畜牧局牵头)。 9.兴安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县环保局牵头)。 10.兴安县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县林业局牵头)。 11.兴安县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县住建局牵头)。 12.兴安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13.兴安县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县国土资源局牵头)。 14.兴安县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县教育局牵头)。 15.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县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局)。 16.兴安县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县文化旅游局牵头)。 17.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县人社局牵头)。 18.兴安县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19.兴安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县政法委牵头)。 20.兴安县市政公用设施“十三五”规划(县市容局牵头)。 21.兴安县招商引资、开放合作“十三五”规划(县招商局牵头)。 22.兴安县“十三五”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县残联牵头)。 23.兴安县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专项规划(县民政局牵头)。 24.兴安县“十三五”基础设施融资专项规划(县财政局牵头)。 (二)各乡镇将本乡镇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及重大项目报县发改局。 (三)县相关部门审批印发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一般专项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另行确定。 三、“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度 “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应遵循规划前期研究、编制草案、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核批准和公布等程序,编制进度原则上与“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基本同步,具体进度如下: (一)2015年5月,落实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二)2015年6月,编制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三)2015年7月,开展规划编制调研,形成专项规划编制思路。 (四)2015年8月,完成专项规划初稿,提交规划部门联席会议讨论。 (五)2015年10月,进行专项规划修改和论证。 (六)2015年11月底前,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七)2016年2-3月,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兴安县“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专项规划,提交规划部门联系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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