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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政办〔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兴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兴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4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坚持底线思维、科学划定;统筹兼顾、持续发展;政策引导、农民参与;完善机制、建管并重的基本原则,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进行划定,划足数量、划优质量,图地挂钩,切实有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二)划定条件。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15度以下;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光、热、水、土质量好的优质地块,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具有较大生产潜力的地块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200亩,丘陵山区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

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严重且未列入治理规划的耕地等不得划于粮食生产功能区。

二、重点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研究解决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钦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吕忠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刘袁华县政府办副主任

吕瑞云县农业局局长

谭海文县发改局局长

李 芳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卢宇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丁贵明 县住建局局长

蒋志勇 县交通局局长

文善华 县环保局党组书记

陈 林 县水利局局长

黄本谊 县林业局局长

邓永忠 县统计局局长

赵福生 县粮食局局长

江元科 县畜牧水产局局长

胡学军 县农机局局长

王 杰 兴安镇镇长

彭 博 溶江镇镇长

张凌明 界首镇镇长

张 峰 湘漓镇镇长

蒋艳琼 严关镇镇长

唐 泓 高尚镇镇长

胡祖江 崔家乡乡长

郭俊林 漠川乡乡长

潘荣利 华江乡乡长

吕 芳 白石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吕瑞云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协调工作;郭华章、王受文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开展。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农业局区划办、经管站、推广站,以及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抽调组成。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划定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和专业实施队伍。按试点县经验,自治区下拔我县2018年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转移支付67.6万元(折合3.7元/亩)远远不够,最低需要11元/亩,共计198万元(包括宣传培训、聘请第三方勘测划定、数据库建设、制图成图、审查验收,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档案资料库、工作经费等费用),县财政按上述标准足额安排工作经费。

(三)逐级落实划定任务。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县18万亩任务,综合考虑各乡镇的资源禀赋、种植传统、发展潜力等情况,结合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积极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等资料,各乡(镇)任务数见附表。

(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标语和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划定政策及划定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工作。

(五)加强划定工作培训。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培训到乡(镇)、村,解读相关政策文件和划定技术规程,推广试点县的先行经验与做法。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任务分解到村,明确工作目标,统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落实责任(2018年4月),县、乡、村三级建立划定工作协调机制,逐级签定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2.调查摸底(2018年4月)。全县各乡(镇)现有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影像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对划定范围、标准、条件进行科学研究。

3.制定方案(2018年5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划定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备案。

4.宣传发动(2018年5月)。召开工作部署大会,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宣传工作。

5.开展培训(2018年5月)。借助试点县经验,对县、乡、村技术骨干开展政策、技术的解读培训。

(二)实施阶段

6.资料准备(2018年5月)。收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资料,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料以及其他规划资料、土地质量资料,各种现场核查所需的表格等。

7.底图制作和实地勘查(2018年6—10月)。将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叠加分析,通过内业研判 ,综合分析可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农田空间位置、地类、数量、质量等,初步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片(块),形成工作底图。在内业判研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片块图、数与实地一致,初步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草图。

8.公告公示和核实确认(2018年11—12月)。将编制好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图以乡(镇)、村(街道、组)审核后张榜公告公示。对提出异议的,作业队伍及时进行勘误修正,并再次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由村委在公告公示图件上签章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报县划定办,并由县划定办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

9.签订保护责任书和设立保护标志(2019年1—3月)。

县与乡(镇)、乡(镇)与村委,逐级签订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保护责任书,同时按要求设立保护标志。

10.建立数据库(2019年3—6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基础资料、图件表册、文本和影像成果整合入库,形成信息数据库系统。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11.资料归档(2019年5—6月)。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要求,由县、乡(镇)相关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逐级上报市、自治区相关管理部门。

(三)总结验收阶段

12.成果上报(2019年7—8月)。全县开展划定成果自检自验与总结,并逐级上报。

13.核检验收(2019年9—10月)。开展全县划定成果抽查核实,形成全县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和桂林市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乡(镇)人民政府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划定与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将任务分解到村、屯,落实具体地块,做好管护等;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等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层层抓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政策支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区域,今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原则上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

(三)强化物质保障。落实统筹好划定经费,统筹好人才、资金、技术、装备等要素资源,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强化监督考核。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及时掌握划定工作动态,督促承担单位按规定的工作进度要求完成划定工作任务。县、乡两级要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扎实的乡(镇)、村,要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

附件:兴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