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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兴政办〔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1〕124号)及《兴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2017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2017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进一步核实2017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的实施效果及资金安排效益等,督促各预算部门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评价对象

81个预算项目,其中30个重点评价项目,51个简易评价项目(详见附件1)。

三、评价内容

包括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果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6个方面。

四、评价人员

由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人大办组成。

五、评价方式

(一)30个重点评价项目:

1.20个项目采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人大办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评价;

2.10个项目采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人大办发放问卷调查,抽查项目凭证及台账资料的方式进行评价。

重点评价项目由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年初绩效目标及单位自评情况,通过查阅资料(项目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成果佐证材料,绩效自评报告等)、现场抽查核实、项目答辩、满意度调查(由各评价工作组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选择项目受益人群、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等进行调查)等,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核实。

(二)51个简易评价项目:先由预算单位进行自评,县财政局组织复核,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总评。

简易评价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对被评价单位自评报告和评分表进行逐项复核打分,再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总评。

六、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

1.确定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

2.指导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专家细化绩效再评价指标体系,审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制定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3.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管,协调绩效评价相关部门,确保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4.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专家提交的绩效再评价报告,并向预算部门征求意见;

5.向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专家支付评价费用;

6.对执行简易方式评价的评价项目进行复核;

7.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专家

1.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含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工作流程、评价方式、评价标准等);

2.细化绩效再评价指标;

3.设计绩效再评价基础数据表、调查问卷,确定评价证据、数据的搜集方法等;

4.根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含收集、审核基础资料,开展现场核查、综合分析评价等);

5.撰写、修改并提交绩效再评价报告;

6.做好绩效再评价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

(三)预算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1.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

2.对再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3.根据再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4.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果,按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介上进行公开;

5.根据再评价结果提出不断优化本单位财政资源配置和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意见。

七、工作步骤

(一)实施绩效评价。各评价工作组开展各重点评价项目的评价工作,收集整理与重点评价项目有关的数据资料,深入各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评价;县财政局组织开展简易评价项目的自评材料复核工作。

(二)提交评价报告。2017年8月 10日前,各评价工作组将重点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评分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经评价工作组签字后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提交简易评价项目的复核评分及相关佐证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绩效再评价工作,主动与评价工作组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佐证材料的提供等工作。评价工作组进点后,认真、如实反映项目实施的真实情况,帮助评价工作组客观、全面了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具体情况。

(二)评价工作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工作组成员要团结协作,认真按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内容抓好落实;工作组成员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按要求扎实开展再评价工作,考核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评分恰当。

(三)重点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将重点评价项目绩效再评价最终得分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及时整理、分析绩效再评价结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本次绩效再评价结果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的规定执行。

(五)评价工作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市、县的具体实施意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轻车简从,不得提出超规格接待,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礼品及土特产,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其他活动。

附件:1.兴安县2017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再评价项目汇总表

2.兴安县2017年度预算管理绩效再评价项目佐证材料清单

3.兴安县2017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分组一览表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