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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兴政发〔2018〕18号


湘漓镇、兴安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质量,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现将《兴安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严格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兴安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7〕2705号)、《桂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根据我县涉及的问题,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标,以排查并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存在问题

通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我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存在2个编号问题,分别是:

编号174号广西桂林云峰食品有限公司、莱茵河畔小区、兴安县源头砖厂、兴安县湘漓联华砖厂、兴安县湘漓镇金源页岩砖厂和兴安县宏兴页岩砖厂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编号175号湘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分水塘村存在1家餐厅和1个旅游景点。

三、整改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加强环境管理并合理制定整改措施:

(一)科学规划,区分管理。饮用水源要科学界定,合理设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水源保护规划。

(二)启动调整和划定新的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作,尽快组织技术力量,研究重新调整和划定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方案,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报批。

(三)计划将饮用水取水口上移3500米,彻底解决编号174号和175号的问题以及县城城市发展问题。

四、组织保障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如下:

组 长:黄 钦县长

副组长: 文新祥 副县长

成 员: 廖志坚 县政府办副主任

文善华 县环保局党组书记

赵 勤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谭海文 县发改局局长

丁贵明 县住建局局长

陈 林 县水利局局长

卢宇春 县国土局局长

李 芳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王 杰 兴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 峰 湘漓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党组书记文善华同志兼任,主要负责管理规定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等工作。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办:统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关系,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

县纪委监委:按照上级反馈的意见,对相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不力或不到位情况,进行问责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起草对取水口上移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并上报县政府;负责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督促本方案中承办单位措施的落实。

县发改局:负责将饮用水取水口上移项目立项、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做好相关工程向上资金的争取工作,并监督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县住建局:负责取水口上移项目的实施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施工计划和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保证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质标准。

县水利局:协助负责取水口上移项目实施,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

县国土局:负责取水口上移项目涉及土地方面问题;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兴安镇人民政府、湘漓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取水口上移项目涉及周边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时间安排

(一)方案制定和工作计划阶段(2018年4月15日至年12月30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划分,针对取水口上移项目工作制定专项实施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方案,由县环保局制定并报县政府讨论。责任单位:兴安县环保局,责任人:文善华,完成时间:2018年10月30日前;上报和争取自治区政府批复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人:文新祥,完成时间拟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时间为准。

2.制定饮用水取水口上移项目立项、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责任人:谭海文,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前报县政府备案。

3.制定取水口上移项目的实施工作方案和计划;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责任人:丁贵明,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前报县政府备案。

4.制定协助负责取水口上移项目实施,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县水利局,责任人:陈林,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前报县政府备案。

5.制定取水口上移项目涉及土地方面问题;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县国土局,责任人:卢宇春,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前报县政府备案。

6.制定取水口上移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和计划,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责任人:李芳,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前报县政府备案。

7.制定处理取水口上移项目涉及周边群众利益的问题方案和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兴安镇人民政府、湘漓镇人民政,责任人:王杰、张峰,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报县政府备案。

8.制定对相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不力或不到位情况进行问责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前报县政府办备案。

(二)取水口上移项目实施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工作方案和计划,开展取水口上移项目实施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各部门的取水口上移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和附件,报送至县环保局邮箱(邮箱地址:hbjzhg2014@163.com,联系人:秦婕,联系电话:6216557),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县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取水口项目建设完成后,各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形成文字材料,县环保局于2019年12月15日前汇总,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的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是关系到全县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

(三)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人员,统一行动;县政府办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督查,督促各项整治任务的完成。

(四)建立长效机制

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湘江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