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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政发〔201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安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兴安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桂林市农业局、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市农业〔2018〕4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按时完成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绩效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2016年桂林市财政局、农业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农业三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财农〔2016〕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执行。自治区、桂林市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为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县级农业、财政两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2018年8月1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二、责任分工

(一)责任主体。自治区、桂林市“实施方案”均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

(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四)农业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批;负责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五)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补贴政策绩效考核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配合农业部门受理信访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审批县级实施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完成。县、乡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及时开展培训工作。补贴农户信息录入及导出、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和相关数据上传、上报等工作都必须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进行操作。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及时组织培训工作,对县、乡相关业务干部进行补贴网络软件操作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软件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解决的,可通过“广西农补网”QQ群(Q群号:445268508)向软件客服咨询。

(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我县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的登记、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和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1. 县域内统一依据和标准。我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仍以2004年税费改革核定的计税面积为依据,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及全县申报核实汇总后的补贴面积测算。

2. 明确补贴范围。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但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不予补贴。

3. 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公示,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要求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通过补贴网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

4. 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邀请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要对每个乡(镇)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5. 按程序报审和批复。各乡(镇)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上报到县农业局,由农业局汇总和测算全县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农业、财政部门要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补贴网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6. 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按照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专门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印发宣传手册、传单、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县、乡(镇)要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六)完善档案管理。县、乡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收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乡(镇)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乡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七)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1.制定报送补贴项目绩效目标。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设置本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的绩效目标,于2018年4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2.及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县财政局收集、汇总所辖各乡(镇)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农业部门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本县书面总结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局。

3.按时完成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时做好2018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一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局。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