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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兴政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18〕11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电〔2018〕1号)精神,为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县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新情况。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我县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工作、谱写新时代兴安发展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由各级统计部门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和普查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界定。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县人民政府成立兴安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综治办、编委办、统计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质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文件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市、县两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分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两员”配备按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员、每5至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最少3个月工作时间。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

涉及普查经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委办负责和协调。

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银行、证券、保险、铁路、驻兴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并配合驻地普查机构开展相关普查工作。

(二)坚持依法普查。全县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普查对象可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或直接通过自治区统计局官方网站查询核实身份,提交投诉建议。

(三)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对于经查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按程序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委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统计机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规范统一。充分利用“六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积极利用我县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划分普查区。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更新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六)注重宣传引导。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发挥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的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参加普查,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交车、宣传车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