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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兴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兴政发〔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兴安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现予发布。为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规划》是指导我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宣传,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规划》要求,依法治矿,科学办矿,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自治区在我县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勘查方向和勘查分区要求,正确引导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重点加强我县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增加我县后备矿产资源储量,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规划》中提出的主要任务指标要纳入兴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全县要重点发展石灰岩、大理岩、方解石、页岩等非金属矿产加工业;鼓励发展铅、锌等矿产深加工;严格控制钨、锑、氧化锰等矿产的开采总量。要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分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要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要重点抓好华江钨矿、高岭多金属矿、崔家锑矿、桂黄公路沿线采石场等重点治理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严格审查、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不得批准用地。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要将规划实施纳入到领导责任制中,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规划自标的实现,要广泛宣传《规划》,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规划》文本由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印发。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