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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兴政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7〕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1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对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相关单位要及时编制、修订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流程图及办事指南,要加强取消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的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将监管方案报县审改办备案。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15项)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