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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兴政发〔2017〕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 4 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改革涉及的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时对外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兴安县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兴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D160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积极配合将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 D1602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土保持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 D27029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4 D32010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发〔2017〕46 号文件决定取消,我区不再实施。取消审批后,全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 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