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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兴政发〔201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县级行政许可事项10项,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4项(详见附件)。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单位要及时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及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调整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要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兴安县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0项)

兴安县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4项)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