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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兴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江左岸片区(下水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兴政发〔2017〕43-3号

 

 

为加快兴安县城乡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居住环境,积极开展美丽兴安建设,根据兴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兴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江左岸片区(下水垌)实施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兴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经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兴安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安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范围:兴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湘江左岸片区(下水垌)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兴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