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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提升社保服务水平和群众的满意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认证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集中认证工作。待遇领取人员在每年生日当月至次年生日上月的时段内,以任何方式完成一次资格认证视同通过年度认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不得要求本地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也不得要求异地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限时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尚未部署开展集中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不再开展集中认证;已经部署开展集中认证的要立即取消,并做好相应解释和采取后续措施,确保工作平稳过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信息化运用,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提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准确性和便捷化,让群众感受到“互联网+社保”的优越性。 二、全面运用大数据资源,创新“寓认证于服务”新模式 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模式,“寓认证于服务”,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就能完成认证工作。 (一)全面开展信息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全民参保、出院结算、异地就医等大数据资源,按月开展数据比对,有条件的可开展实时比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和沟通协作,及时准确掌握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从2018年第三季度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通过广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数据,核实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二)大力推行“人脸识别”电子化认证方式。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大力推行广西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广西人社12333手机客户端、人脸识别认证终端等电子化认证方式,进一步普及参保人利用网络自助认证的基本技能,提高参保人自助认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有困难的参保人,可选择居住地附近的村(社区)、乡镇社会保险经办网点进行认证。对高龄、异地居住、行动不便、伤残的待遇领取人,通过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认证、上门认证及邻里互助认证、家人认证等方式完成认证工作。 对国外(境外)居住的人员,继续按照《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办理,也可通过下载广西人社APP认证,力争2018年底全区电子化认证率达到80%以上。 (三)充分发挥村级社保服务窗口的作用。 各地村级社保就业服务窗口要配备认证设备,加强村级协办员培训,使每个协办员熟练掌握电脑、手机APP、服务终端及专用设备等认证方式。有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24小时社会保险自助认证服务网点,方便群众随时认证。要与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上门认证机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还可采取上门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方式认证。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工作 (一)周密部署,抓紧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组织实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个认证机构、每一名工作人员,做到宣传全覆盖。6月下旬,自治区社保局将进行全面取消集中认证的专项检查,对仍开展集中认证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各地6月25日前要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社保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二)依法依规,严查冒领。 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后,领取待遇资格核查工作不能削弱。一要及时对疑似冒领人员进行核实,对确认失去领取待遇资格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停放待遇。二要充分利用乡镇、村级社保平台及时收集当地上月待遇领取人员的死亡信息,落实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公示制度。三要及时告知待遇领取死亡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按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个人账户资金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四要通过政策宣传、送达告知书、上门催退、协助退扣、责令退还等方法,追回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冒领金额累计超过3千元以上,追缴拒不退还的,按照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报送至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五要对冒领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巨大、情节恶劣,涉及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三)正面引导,监控舆情。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面引导、协助参保人员开展领取待遇资格电子认证工作,拓展认证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既要让群众了解全面取消集中认证这一新举措所带来的便利,又要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资格认证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事关社保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同时要建立舆情响应机制,加强舆情监控研判,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资格认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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