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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表
2015-10-23 16:14:00 来源:县编制办 作者: 点击

兴安县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表

                                           

a   序号

a   行政审批事项 名称

b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c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d   中介机构名称

e   中介机构所在地址

中介机构联系电话

中介机构类型

是否为指定服务机构

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审批业务数

中介收费标准

中介收费依据

中介服务时限

中介服务时限的依据

中介服务承诺时限

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意见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采伐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十六、十七、十八条

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

投资额3-5%

区财政厅[87]9号和区科协、科发、干部局、林业厅林营[1997]33]

 

20个工作日

依法保留

2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使用林地可研报告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部门

 

 

企业

1.5万元/公顷(公里)+基础费用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设[2014]17

20个工作日

依法保留

a   3

b   食品经营许可

c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

d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广西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九条

e   兴安县淘浪食品培训学校

f   志玲路(公安局对面)

g   13152539396

h   企业

i   指定

j   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k   15/课时(首次培训不超过350元,继续培训不超过250)

l  

m  

n  

o  

p   保留、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1. 《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

自治区、设区市防雷中心

桂林市防雷中心等

桂林市防雷中心(0773-2603843

 

事业单位

防雷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业主单位委托和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服务。

最高限额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25/㎡,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15/㎡,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05/,

 

1.桂价费〔2008424号文

2.市价字〔200838号文

 

无。但一直参照《广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的时限执行。

10个工作日

依法保留

 

5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意见;2.压占重要矿床鉴定意见;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

 

 

 

 

 

 

 

 

 

 

依法保留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地价评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依法保留

7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

地价评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4号)

 

 

 

 

 

 

 

 

 

 

依法保留

8

国有企业改制

地价评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5号)

 

 

 

 

 

 

 

 

 

 

依法保留

9

其他资产处置需土地评估的项目

地价评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6号)

 

 

 

 

 

 

 

 

 

 

依法保留

10

采矿权开采登记(新立)

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国土资发〔2008147
国土资发〔2008181
国土资发〔2008182
桂国土资〔20132

广西国土厅备案的评价机构摇号确定

 

 

 

 

 

 

 

 

 

依法保留

11

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国土资发〔2008147
国土资发〔2008181
国土资发〔2008182
桂国土资〔20132

广西国土厅备案的评价机构摇号确定

 

 

 

 

 

 

 

 

 

依法保留

12

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国土资发〔2008147
国土资发〔2008181
国土资发〔2008182
桂国土资〔20132

广西国土厅备案的评价机构摇号确定

 

 

 

 

 

 

 

 

 

依法保留

13

土地登记

地籍测绘

《土地法》
《测绘法)
《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

 

 

 

 

 

 

 

 

 

 

依法保留

14

临时用地审批

地籍测绘

《土地法》
《测绘法)
《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

 

 

 

 

 

 

 

 

 

 

依法保留

1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地籍测绘

《土地法》
《测绘法)
《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

 

 

 

 

 

 

 

 

 

 

依法保留

16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防洪规划评估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17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初步设计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18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水资源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101日起施行)第七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4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公布,根据20109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31号公告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19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同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2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1991629日)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2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生产作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25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23

利用大坝坝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24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建设项目对大坝的影响评价报告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2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防洪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26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2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监理、设计、审图、勘察、检测单位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审图、勘察、检测单位

兴安镇三台路11号、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1049

 

0773-6222610

企业、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2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含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勘察文件专项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部令第134号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开元审图有限公司、文本筑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崇善路8号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楼、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21号、(分公司)桂林市临桂路7号益华阁二楼

0773-283704513877313701

 

0773-253633613788542310

 

分公司0773-280118013977372589

企业

建筑面积2万㎡以下2/㎡;2-10万㎡1.8/㎡;10万㎡

 

10-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依法保留

29

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编制相关工程档案

建设部令第90修改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

兴安镇三台路11号、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2863

 

0773-6222610

企业、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30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

兴安镇三台路11

0773-6222863

企业

依法保留

3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兴安镇三台路11

0773-6222863

企业

依法保留

32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施工单位拆除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兴安镇三台路11

0773-6222863

企业

依法保留

3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检测机构验收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依法保留

34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

检测墙体材料工艺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七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依法保留

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第2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2610

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3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2610

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37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1款、第2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2条第1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2610

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3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措施备案表、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文、监理招标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1

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开元审图有限公司、文本筑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审图、监理、施工机构

桂林市崇善路8号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楼、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21号、(分公司)桂林市临桂路7号益华阁二楼、兴安镇三台路11

0773-283704513877313701

 

0773-253633613788542310

 

分公司0773-280118013977372589

 

0773-6222863

企业

审图公司为指定机构

建筑面积2万㎡以下2/㎡;2-10万㎡1.8/㎡;10万㎡

 

10-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依法保留

39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2610

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40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2610

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41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2610

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42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依法保留

43

村庄和集镇(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6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2223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开元审图有限公司、文本筑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审图、监理、施工机构

兴安镇分水巷10号、桂林市崇善路8号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楼、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21号、(分公司)桂林市临桂路7号益华阁二楼、兴安镇三台路11

0773-6222610

 

0773-283704513877313701

 

0773-253633613788542310

 

分公司0773-280118013977372589

 

0773-6222863

事业单位、企业

审图公司为指定机构

建筑面积2万㎡以下2/㎡;2-10万㎡1.8/㎡;10万㎡

 

10-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依法保留

44

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35

兴安县建筑设计院等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兴安镇分水巷10

0773-6222610

事业单位

依法保留

4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新型墙体材料检测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依法保留

46

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房产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依法保留

47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继承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

继承办证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

 

 

 

依法保留

48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房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

 

 

 

依法保留

49

当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

水质检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依法保留

50

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的备案

工程招投标代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第一款

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依法保留

51

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设备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依法保留

5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设备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

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

兴安镇三台路11

0773-6222863

企业

依法保留

5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设备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依法保留

54

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登记

设备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依法保留

55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其他组织

 

 

 

 

 

 

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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