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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税收优惠备案手续的办理 1.预缴时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办理减免备案手续。 2.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四)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定率征税企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自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 (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一)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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