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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卫生院接种单位: 根据桂价医函【2017】5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文件精神,经测算我县近三年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等成本费情况及邻近县区疾控中心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结合我区当地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并报物价局备案。现将我县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收费及其它事项规定如下: 1、各乡镇卫生院接种点按文件规定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各接种单位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疫苗费用按照中标采购价格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按22元/剂次收取,该标准含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 2、疫苗接种单位接受委托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规定采购第二类疫苗后,负责向各接种点疫苗的配送,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不得加价,但可收取储存、运输费。依据我县近三年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等成本费情况和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自治区、桂林市其他县区的情况,我县第二类疫苗按23元/剂次收取储存、运输费。 4、以上收费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桂价医函[2017]535号文 兴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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